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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云港市淮鹽文化研究會章程

      發布時間:2017-08-10 閱讀量:

      連云港市淮鹽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連云港淮鹽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研究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有關規定及《公司法》,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條 研究會在改革發展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在改革發展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確保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在研究會改革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切實加強。

      第四條 性質:本研究會是由連云港地區和情系淮北鹽場、熱愛淮鹽文化事業、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淮鹽文化底蘊的多方面人士為非營業性社團組織。

      第五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全面推動淮鹽文化研究,積極推進和諧文化建設;以淮鹽文化為橋梁,加強對外合作和交流;以成果轉化為目的,把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作出貢獻。

      第六條 本研究會業務主管部門為連云港市哲學社會科學聯合會。

      第七條 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浦解放東路176號淮鹽大酒店。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范圍:

      (一)聯系連云港地區和情系淮北鹽場、熱心于淮鹽文化的人士,組織開展淮鹽文化研究。積極挖掘整理淮鹽文化資料文獻;

      (二)宣傳、弘揚淮鹽文化,讓世人了解淮鹽文化的歷史淵源,時代特征和文化精髓,開發淮鹽文化藝術產品,促進旅游事業發展;

      (三)加強與海內外文化組織的交流合作,溝通信息,組織學術講座和文化交流,為做好傳統文化現代傳承提供新思路;

      (四)編輯有關研究淮鹽文化的學術刊物, 出版有關普及和弘揚淮鹽歷史文化的書籍,為豐富連云港市和淮鹽文獻提供來源;

      (五)接受政府、其它單位委托的事項;

      (六)維護會員正當權益。

      第三章   

      第九條 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四)熱心本研究會工作的人士。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團體會員出具團體會員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對本會資料有優先借閱權,研究成果有優先發表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會需要的有關資料;

      (六)積極為本會撰寫有價值的學術文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和1年內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觸范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本研究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研究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研究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研究會承擔。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五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學術刊物的編輯,經理事同意決定出版的圖書的撰寫、編輯、出版安排事宜,以及有關資金的使用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方面的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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